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677號原 告 成功好運勢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延蓉被 告 綠廣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遠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被告犯有詐欺、誣告等罪為由,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