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審訴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690號原 告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被 告 黃麗淑原告與被告黃麗淑間返還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43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5月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裁判日期: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