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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審訴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87號原 告 席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傑被 告 陳永祥即高雄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左營分

班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被告積欠廣告費為由,而提起本件訴訟。查高雄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左營分班雖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然業因擅自歇業而遭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告撤銷立案,此有該局民國106 年7 月27日高市教社字第10634637800 號函在卷可稽,又查高雄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左營分班乃陳永祥獨資設立,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06 年7 月25日財高國稅左綜字第1061132787號函附卷可憑。經查被告陳永祥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

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裁判日期: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