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15號原 告 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倫被 告 熊治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協議清償欠款等語,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樹區,此有原告所陳報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