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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審訴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76號原 告 長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被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君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載被告A ,並未具體特定被告A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件究係以何人為被告,尚有未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6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