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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28號原 告 黃麟竣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代 理人 黃瀕寬律師被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被 告 盧義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涂榮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本以敦麟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麟竣為共同原告,審理中先具狀陳明敦麟營造有限公司已於105 年11月25日更名為紘暘營造有限公司( 卷第89-101頁) ,再陳報因紘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欣怡不願承受訴訟,而撤回紘暘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變更為原告僅黃麟竣( 卷15

9、166頁),因基礎事實均屬同一,應予准許,先為說明。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被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南碁公司)共同合作合

夥投資「高雄港中島商港區棧36庫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訂有協議約定黃麟竣出資70%、盧義忠出資30%,對外由南碁公司代表與業主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簽約;工程已工驗收,業主已撥付尾款新臺幣(下同)16,742,428元,扣除支出成本及費用,尚有盈餘9,485,

899 元,原告依協議書約定得請求之盈餘為6,640,116 元。㈡另原告於工程期間已墊付訴外人羅維忠薪資574,661 元,南

碁公司應給付原告共7,214,777 元(計算式:6,640,116 元+574,661 元=7,214,777 元),惟南碁公司僅以支票給付

200 萬元,尚欠5,214,777 元(卷第167頁部分減縮)。㈢如認協議書係盧義忠與原告簽立,效力不及於南碁公司,原告備位聲明依協議書約定請求盧義忠給付5,214,777元。

㈤爰依協議書約定、民法第676 條「另有約定」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㈠被告南碁公司應給付原告5,214,

77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㈠被告盧義忠應給付原告5,214,77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卷第166 頁)

三、被告則以:㈠系爭工程係由黃麟竣與盧義忠約定以各70%、30%之比例出

資及分配負擔盈虧之方式合夥經營,並以南碁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㈡系爭工程南碁公司依約定得向合夥請求下列利息,因屬合夥

債務應先予清償;否則南碁公司得基於契約約定、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與本件原告之債權抵銷。

①代墊押標金1,760 萬元,合夥事業應依約支付自102 年10月16日至102 年12月29日日止之利息287,467 元予南碁公司。

②南碁公司向高雄銀行六合分行申請8,085,500 元之履約保證

金連帶保證書,合夥應給付南碁公司上開保證書之利息2,029,126 元。

③南碁公司向高雄銀行六合分行申請32,342,000元之預付款還

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代為質押,自103 年1 月24日至105 年4月30日,合夥應給付利息2,236,464元予南碁公司。

④103 年6 月間為支付下游包商工程款,由南碁公司向高雄銀

六合分行貸款4,037,500 元、12,112,500元後,轉借予合夥作週轉金,合夥應給付南碁公司借款利息534,182元。

⑤系爭工程業雖已結算驗收,惟就工程結構物有五年保固責任

、非結構物則有三年保固責任,須提列工程保固金始得請領工程尾款,工程保固責任之維護及修繕,由南碁公司支付345,645 元費用,原告請求分配應先扣除保固款3,369,515元,待固期滿無保固責任,先償還南碁公司345,645 元後,方能分配。

㈢原告因管理帳務雜支所需,自共同帳戶提領工地零用金,已

有100 餘萬元轉入原告個人帳戶,原告應舉證證明確實用於工地之支出。

㈣原告將自己經營之全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員工自103 年1 月

至104 年5 月之薪資及資遣費,包括原告以董事長名義領薪、其女友掛名經理領薪及資遣費,共計自合夥領取4,703,48

1 元,應返還予合夥,被告並得以之為抵銷。㈤工程結束後原告曾自合夥財產受領200 萬元,被告不爭執,

然若認工程合夥事業已具解散事由,原告得受分配利益依法應先由合夥人即黃麟竣、盧義忠為清算人,經全體同意進行清算程序,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尚有賸餘者,始得按各合夥人約定之比例受分配利益,既未經此程序,原告請求得分配利益5,214,777 元,自不足採。

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不爭執事項:

㈠黃麟竣以甲方名義與盧義忠以乙方名義訂立協議書,成立合

夥關係並約定共同依甲方出資及盈虧70% 、乙方出資及盈虧30% 之比例,出資合力經營「工程名稱:高雄港中島商港區棧36庫新建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 ,並負盈虧責任,合約得標價:323,420,000 元,對外以南碁營造有限公司代表與港務局簽約。有協議書可參( 卷第21頁) 。

㈡南碁公司於102 年11月5 日以( 102) 36 中島字第001 號函

檢送定存單為系爭工程履約保證金32,342,000元予高雄港務公司,並請其同意退還押標金17,600,000元( 卷第274 頁函)。

㈢高雄港務分公司於105 年4 月21日函文南碁公司,檢還系爭

工程由高雄銀行六合分行出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正本(保證總額8,085,500 元) ;並於說明欄說明,累計已解除第

1 至4 期履約保證金32,342,000元,保證責任已全部解除完畢。有該公司高港採購字第1053221453號函可參( 卷23頁)。

㈢系爭工程已於104 年2 月15日竣工,並在105 年2 月24日結算驗收合格,有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為證(卷第294頁)。

本件爭點:

㈠合夥事業係存在於南碁公司與原告間、或存在於盧義忠與原告之間。

㈡原告先位請求南碁公司、備位請求盧義忠,應依兩造合夥協

議書之約定,民法第676 條「所謂契約另有訂定」之規定給付下列爭點㈢之合夥款項( 卷第163 頁背面、第375 頁) ,有無理由;被告則抗辯系爭工程結構物有5 年保固責任、非結構物有3 年保固責任,並須提列工程保固金始得請領工程款,合夥事業目的雖已完成,但合夥計算損益、清償債務、分配或分擔損益;保固責任成數等等清算程序未完成,原告無盈餘請求權存在,有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時,下列各項請求,扣除被告已給付後,主張被告應給付5,214,777元,是否均有理由:

①系爭工程業主給付之工程尾款16,742,428元,扣除必要成本

及費用後之盈餘為9,485,899 元,原告以出資70% 比例計算,得請求被告給付6,640,116元(卷第167頁)。

②原告墊付羅維忠薪資574,661 元。

㈣被告南碁公司抗辯依約定得向合夥請求下列各款項之利息,

因屬合夥債務應先予清償後方能分配;否則南碁公司得基於契約約定、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與本件原告之債權抵銷。

①代墊押標金1,760 萬元,合夥事業應依約支付自102 年10月16日至102 年12月29日日止之利息287,467 元予南碁公司。

②南碁公司向高雄銀行六合分行申請8,085,500 元之履約保證

金連帶保證書4 張,合計為32,342,000元,合夥應給付南碁公司上開保證書之利息2,029,126元。

③南碁公司向高雄銀行六合分行申請32,342,000元之預付款還

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代為質押,自103 年1 月24日至105 年4月30日,合夥應給付利息2,236,464元予南碁公司。

④103 年6 月間為支付下游包商工程款,由南碁公司向高雄銀

六合分行貸款4,037,500 元、12,112,500元後,轉借予合夥作週轉金,合夥應給付南碁公司借款利息534,182元。

⑤系爭工程業雖已結算驗收,惟就工程結構物有五年保固責任

、非結構物則有三年保固責任,須提列工程保固金始得請領工程尾款,工程保固責任之維護及修繕,由南碁公司支付345,645 元費用,原告請求分配應先扣除保固款3,369,515元,待固期滿無保固責任,先償還南碁公司345,645 元後,方能分配。

⑥原告因管理帳務雜支所需,自共同帳戶提領工地零用金,已

有1,189,829 元轉入原告個人在高雄銀行草衙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告應舉證證明確實用於工地之支出,否則應自原告請求之款項中扣除。

⑦原告將自己經營之全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員工自103 年1 月

至104 年5 月之薪資及資遣費,包括原告以董事長名義領薪、其女友掛名經理領薪及資遣費,共計自合夥領取4,703,481元,應返還予合夥。

⑧原告因個人資金需求向合夥借款共3,750,000 元,應給付合夥利息共81,150元。

五、合夥事業係存在於南碁公司與原告間、或存在於盧義忠與原告之間。

㈠按解釋契約,如契約文字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無須別事探

求者,即無須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是以,倘契約約定明確,其內容又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當事人即應受契約約定之拘束( 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167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提出兩造間合夥書立之協議書上已明確記載:甲方黃麟竣出資盈虧均為70%、乙方盧義忠出資盈虧均為30% ,且第1 條約定甲方及乙方共同依前項比例出資合力經營本工程,並負盈虧責任,並無任何由南碁共同參加合夥之約定或記載,僅於同條後段約定「對外以南碁公司代表與港務局簽約」,且立協議書人亦僅有黃麟竣在甲方欄位簽名、盧義忠在乙方欄位簽名等事實,均有協議書可證( 卷第21頁打字頁碼) ,是本件合夥契約約定之合夥當事人為黃麟竣與盧義忠至明,並無任何記載南碁公司為合夥當事人之意思,依上開說明,應認合夥事業僅存在於黃麟竣與盧義忠間至為明確。

六、原告先位請求南碁公司、備位請求盧義忠,應依兩造合夥協議書之約定及民法第676 條「所謂契約另有訂定」之規定給付下列爭點㈢之合夥款項( 卷第163 頁背面、第375 頁) ,有無理由;被告則抗辯系爭工程結構物有5 年保固責任、非結構物有3 年保固責任,並須提列工程保固金始得請領工程款,合夥事業目的雖已完成,但合夥計算損益、清償債務、分配或分擔損益;保固責任成數等等清算程序未完成,原告無盈餘請求權存在,有無理由。

㈠本件合夥契約關係存在於黃麟竣與盧義忠間既如上述,則原

告先位請求南碁公司應負合夥相對人相關義務,即均無理由,先為說明。

㈡黃麟竣與盧義忠間合夥契約除上開約定出資及盈虧分配之成

數外,並未約定分配損益之期間,有協議書可參,原告主張依民法第676 條所謂「除契約另有訂定」之契約約定,請求被告分配合夥款項,已有未合;況黃麟竣與盧義忠間合夥協議書係約定帳務管理由原告負責,亦有協議書第3 點約定可參,被告抗辯「否認分配期間有另外約定,先前的工程款分配並非如原告所述有先扣除成本及費用。因為原告掌管合夥財務,所以業主撥工程款下來,原告有時就會依兩造的合夥比例分配合夥利益,有時是因為原告自己要用錢,就會從共同帳戶按兩造的比例先撥款給兩造,但工程需要費用時,原告也要求兩造要依比例再繳回款項,所以兩造的合夥並沒有民法第676 條中段所謂契約另有訂定的情形。被告否認合夥另有約定。」( 卷第375 頁筆錄) 之詞,亦屬合理,是原告主張因之前14期工程估驗款均有扣除成本及費用後給付予被告,即屬兩造合夥契約有約定分配合夥利益之約定,即難採信,況原告未能提出任何兩造合夥事業確有約定應按期分配工程估驗款扣除成本及費用後之利益之證明,原告主張已難認為有理由。

㈢又按合夥事業因合夥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解散;所謂合

夥目的事業已完成,指合夥所共同經營之事業已實現者而言;黃麟竣與盧義忠間合夥契約係約定共同合夥投標高雄港中島商港區36庫新建工程,亦有協議書可參,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該新建工程業經完工驗收完畢,僅餘保固期間未屆滿之保固責任等事實,為原告所自陳( 卷第11頁打字頁碼) ,足認黃麟竣與盧義忠間合夥事業確實已完成;而就被告所抗辯工程之結構物有5 年保固責任、非結構物有3 年保固責任,須提列保固金始得請領工程尾款之詞( 卷第113 頁) ,原告亦表示不爭執( 卷第168 頁背面) ,而原告亦自陳確實尚未依約將應補繳之七成保固金提撥出來予業主( 卷第370 頁筆錄);是本件應認合夥事業雖已因目的實現而當然解散,然仍有未了現務需待處理。

㈣再按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

人為之,民法第6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合夥清算程序,依民法第697 條、第698 條及第699 條規定,必須先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後,如尚有賸餘者,始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是合夥解散後,各合夥人應就合夥財產通盤清算,如以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後尚有盈餘,則依分配利益標準以之分配於各合夥人,如有不敷,亦應由各合夥人負擔(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85號判例參照)。本件黃麟竣與盧義忠間合夥事業既已視為解散自應行清算程序,原告主張逕依兩造合夥協議書之約定民法第676 條「另有約定」請求給付分配盈餘款,亦無理由。況依本件爭點三、四之記載,益證合夥關係仍有諸多債權債務關係未釐清,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七、原告先位備位依兩造合夥協議書之約定、民法第第676 條「所謂契約另有訂定」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被告給付合夥分配款,均無理由;本件爭點㈢及爭點㈣即無庸再為論述,併為說明。

八、綜上所述,原告先位請求南碁公司、備位請求盧義忠,應依兩造合夥協議書約定及民法第676 條「所謂契約另有訂定」之規定,給付下列爭點㈢之合夥款項( 卷第163 頁背面、第

375 頁) 共5,214,777 元,均無理由而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因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不生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為說明。

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