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53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5,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