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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5號抗 告 人即 受罰 人 吳主培上列抗告人因詮英工程有限公司、亞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案號:本院106年度建字第75號)為證人而不到場,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本院所為證人裁罰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