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陳夢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會錫安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會錫安堂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會錫安堂(下稱基督教會錫安堂)董事長,基督教會錫安堂為因應董事會職權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會錫安堂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附卷可稽,係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又聲請人主張業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付表所示捐助章程,並據其提出106 年9 月18日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單、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變更之第8條,係對於董事會董事任期之調整,核屬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就本案亦無意見,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原捐助章程 │ 修訂後捐助章程 │├──┼───────────┼───────────┤│第八│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五│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條 │年,連選得連任。 │年,連選得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