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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王振生翁文教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王振生翁文教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王振生翁文教慈善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 條、第11條及第20條為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向本院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逕以財團法人自身之名義為前揭聲請。

三、經查,本件民事聲請變更章程狀所載之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王振生翁文教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王仁宏則緊鄰臚列在後用印,有其書狀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乃該財團法人,王仁宏僅係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核與上揭規範之程序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