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相 對 人 劉朝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前經鈞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7號裁定相對人免責,並於106年2月21日確定在案,查相對人於76年9月25日設立百敬文具行,於96年8月7日向主管機關辦理歇業登記,惟相對人之子劉家亨擔任負責人之百敬文具企業有限公司係於94年5月3日登記設立,其公司名稱與相對人設立之文具行相同,皆為「百敬」,足見劉家亨僅形式上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而已,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應為相對人劉朝印,且相對人於96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中,有該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更何況,聲請人前為催收相對人所欠付之債務,曾致電該公司,該公司員工也稱呼相對人為老闆,顯見「相對人所主張原經營之百敬文具行歇業而無收入,伊目前無工作,僅幫其子劉家亨送貨,其子按月給伊零用錢」云云,並非事實,相對人顯有隱匿財產並以不當方法受免責裁定,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經查,相對人劉朝印所經營之百敬文具行,係於76年9月25日核准設立,負責人為劉朝印,於96年8月7日辦理歇業,有經濟部商業司查詢資料一份附卷可參(見105年消債清字第56號卷第52頁),而百敬文具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為劉家亨,核准設立日期為94年5月3日,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經濟部商業司查詢資料一份在卷可稽,則百敬文具行為獨資,而百敬文具企業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型態,二者已非同一法人格,另相對人劉朝印於102年至104年於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得均為0元(見本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7號卷所載),而劉家亨於102年有百敬文具企業有限公司股利憑單400,135元、該公司房產1筆1,000,000元,103年有該公司股利憑單346,304元,104年有股利憑單221,061元(見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卷第30頁所載),則劉朝印在上開公司並無所得,而劉家亨有股利所得及房產,顯見該公司為另一獨立之法人人格,應係由劉家亨所經營,是相對人於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7號所陳述「幫我兒子送貨,我兒子給我零用錢,聲請前二年生意比較好,給我12,000元,現在生意很競爭,我兒子給我只能6,000元,有時7,000元至8,000元」等語,尚難認有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裁定。至於聲請人所述該公司員工也稱呼相對人為老闆,查相對人確實為百敬文具行之老闆,其兒子劉家亨經營百敬文具企業有限公司,則員工繼續稱呼劉朝印為老闆,縱使屬實,亦尚難以此即認上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劉朝印。綜上,尚難認相對人有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之事由,聲請人聲請撤銷免責,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