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陳梅玉上列聲請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56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本院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568號事件之原告為姊弟關係,聲請交付該事件於102 年11月11日、同年12月9 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規範明確。又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

1 項、第2 項各有明文。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民事閱卷規則辦理,同規則第2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56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參加人,聲請人亦未提出具體事證佐證其已經該事件兩造當事人同意而得閱覽卷宗,聲請人復未釋明其就該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及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係為維護何等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聲請人聲請交付前開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難認有據。況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事件業於103 年2 月26日判決確定,相關錄音資料前於105 年11月9 日因逾保存期限而已銷毀,客觀上無交付之可能性。循此,聲請人聲請交付如聲請意旨所載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裁判日期: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