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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陳大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5年度聲字第2023、2093號選任為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執行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6年3 月30日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023、2093號裁定選任為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捷公司)臨時管理人,嗣因第三人袁○○提出抗告,再經本院於96年9 月6 日以96年度抗字第110 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96年10月5 日確定,聲請人旋即開始執行聯捷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迄今約10年,除管理聯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公司稅務事項及銀行往來業務外,另有如附表所示之事務,爰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 項規定,請求酌定聲請人執行聯捷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 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及第3項前段分別亦有明定。又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未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之,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自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

3 項規定而酌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023、2093號裁定選任為聯捷公司臨時管理人,經第三人袁○○提出抗告,再經本院96年度抗字第110 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96年10月5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歷審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自96年10月15日起,經本院96年度抗字第110 號裁定確定後,旋即開始執行聯捷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並處理如附表所示之司法案件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確認股東權利存在案件之歷審案號查詢結果單、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22號確認股權不存在案件歷審案號查詢結果單、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歷審案號查詢結果單等相關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自屬有據。爰審酌聲請人為專業律師,於就任臨時管理人後,除管理聯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公司稅務事項及銀行往來業務外,並處理如附表所示之非訟及訴訟事務,堪認繁瑣,本院認本件臨時管理人報酬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000 元為適當,則本件聲請人被選任為聯捷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應酌定為84萬元(計算式:7,

000 元×12月×10年=84萬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附表: │├──┬──────────────────────────┤│編號│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處理聯捷公司之非訟及訴訟案件明細│├──┼──────────────────────────┤│ 1 │本院96年度全字第20號假處分 │├──┼──────────────────────────┤│ 2 │本院95年度聲字第2300號返還擔保金 │├──┼──────────────────────────┤│ 3 │本院95年度聲字第2093號選任臨時管理人 │├──┼──────────────────────────┤│ 4 │本院95年度聲字第1853號限期命起訴 │├──┼──────────────────────────┤│ 5 │本院95年度聲字第1583號限期命起訴 │├──┼──────────────────────────┤│ 6 │本院95年度補字第1066號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 7 │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確認股東權利存在(有上訴) ││ ├──────────────────────────┤│ │(歷審案號) ││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6號、最高法院102年度 ││ │台上字第1224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 │18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252號、最高法院105 年││ │度台抗字第115 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度重上更㈡字││ │第16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78 號 │├──┼──────────────────────────┤│ 8 │本院96年度抗字第110號選任臨時管理人 │├──┼──────────────────────────┤│ 9 │本院96年度審抗字第46號選任臨時管理人 │├──┼──────────────────────────┤│ 10 │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2026號確認股權不存在 │├──┼──────────────────────────┤│ 11 │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22號確認股權不存在(有上訴) ││ ├──────────────────────────┤│ │(歷審案號) ││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2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 │上字第608 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更㈠字第6 號││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895 號 │├──┼──────────────────────────┤│ 12 │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返還不當得利案(有上訴) ││ ├──────────────────────────┤│ │(歷審案號) ││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 13 │本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222號返還不當得利 │├──┼──────────────────────────┤│ 14 │本院101年度審移調字第538號返還不當得利 │├──┼──────────────────────────┤│ 15 │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101號返還擔保金 │├──┼──────────────────────────┤│ 16 │本院106年度全聲字第20號撤銷假處分裁定 │├──┼──────────────────────────┤│ 17 │本院106年度全聲字第22號撤銷假處分裁定 │└──┴──────────────────────────┘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