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明定。
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被繼承人高郭快生前設籍於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蒲374番地,於民國8年8月10日死亡,惟查無法定各順位繼承人,爰依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