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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4號聲 請 人 宋淑芬代 理 人 柯淵波律師相 對 人 余聰毅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或提出同額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保證書後,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七六九八五號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補字第一五四七號(含日後改分之案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595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張世煌之財產,經本院分案106年度司執字第76985號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522建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張世煌等人於106年4月17日向聲請人騙取權狀、印鑑章後,於106年6月間偽造買賣契約書等文件,持向新興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人為此已向本院訴請撤銷及塗銷該移轉登記,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損害難以回復原狀,且聲請人已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分案106年度補字第1547號審理,爰聲請准予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保證書擔保,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6985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6985號、106年度補字第1547號卷,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有上開聲請停止執行之事由及必要,亦據聲請人釋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堪認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有理由,是聲請人起訴之上開訴訟事件(含日後改分之案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6985號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准供擔保暫予停止。而此部分停止執行之爭執之金額即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08萬6500元,業據聲請人釋明,則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可能受有未能即時受償該金額之利息損失,及其他利用更有所得之損失,應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參酌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逾150萬元,得上訴至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年4月、2年、1年,合計共4年4月,據此認定相對人於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可能遭受之損害當係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之損失,或其他利用更有所得之損失,酌定本件擔保金額應以110萬元為宜。

四、按「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法律扶助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就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予以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為證,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之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出具同等金額之保證書代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應准許。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附表:

┌───┬─────────────┬───────┬─────┐│編號 │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 面積 │權利範圍 │├───┼─────────────┼───────┼─────┤│ 1 │高雄市○○區○○段四小段 │42平方公尺 │全部 ││ │364地號土地 │ │ │├───┼─────────────┼───────┼─────┤│ 2 │高雄市○○區○○段四小段 │總面積 │全部 ││ │1522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0000000000000 0○ ○○區○○路○○○號)建物 │ │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