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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相 對 人 信昭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文賢相 對 人 洪淑珍

吳正坤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11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九九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債票壹張計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有關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114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052號為相對人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 期債券1 張計新臺幣210 萬元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嗣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聲請人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992號變換提存同額如附表所示之債券1 張,今上開債券急需領回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爰聲請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等語,業據其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卷、提存卷、變換提存物卷,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附表: │├──┬────────────────────┬──┬───────┤│編號│ 名 稱 │張數│金額(新臺幣)│├──┼────────────────────┼──┼───────┤│ 1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 1 │貳佰壹拾萬元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