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1號聲 請 人 王彥凱會計師相 對 人 台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彥凱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台強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29 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因業務繁忙,不克擔任,依民法第549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解任。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依關係人甲○○之聲請,於民國106 年9 月8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129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以其業務繁忙而無法勝任本項工作為由,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