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6號聲 請 人 蔡尤換代 理 人 巴彥勛相 對 人 蔡童鳳珠相 對 人 蔡嘉興相 對 人 蔡秋婷當事人間請求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蔡榮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鎮區○○○路○○○○號,於民國104年3月29日死亡)之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