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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鄭素玲相 對 人 高雄縣台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蔡圳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縣台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產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8年4 月8 日成立後,因高雄縣市合併,且時間久遠,僅查得登記理事長為蔡圳生,其餘登記資料均已佚失。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主管機關,查悉相對人長期未依法召開各項法定會議、未辦理改選,會務運作停滯,經聲請人多次函文限期改善,仍未見相對人正常運作,顯已違反工會法第23條、第24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 項規定,且會員人數不足,已無自主改善及恢復運作之期待可能性,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解散工會等語。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1 、破產。2 、會員人數不足。3 、合併或分立。4 、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次按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工會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工會之最低會員人數至少應有30人,方符成立工會之基本門檻,而會員人數不足者,依前揭規定,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長期未依法召開各項法定會議、未辦理改選,會務運作停滯,經聲請人多次函文限期改善,仍未見相對人正常運作,且會員人數不足,已無自主改善及恢復運作之期待可能性等節,經本院命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蔡圳生陳報會員名冊、財務帳冊等資料,亦據蔡圳生函覆:78年

4 月間成立該工會,係為因應主管機關之要求,以免受罰,相對人工會成立後並未實質為會務運作,該工會會員大多已調離分行或退休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29頁),是相對人之會員人數既已不足30人,而無從依其章程正常運作,及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則聲請人以主管機關之身分,依工會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裁判案由:裁定工會解散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