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1號原 告 熊福智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原告與被告阿爾索斯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委託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73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