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1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被 告 李黃美蘭
李侑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李黃美蘭所為繳納保險費及指定保險受益人之行為等,查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均位於高雄市旗山區,有原告起訴狀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