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 告 寓美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健祐原 告 郭昭添共 同 徐仲志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原告與被告洪毓傑間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