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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 告 Royal T Group Pte. Ltd.法定代理人 Tang Chin Leong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原告與被告貢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0,000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台幣30.22 元計算,折合新台幣3,324,20

0 元(計算式:美金110,000 元×30.22 =3,324,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