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0號原 告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玥君被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請求確認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22 萬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本票,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