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25號原 告 鄒玉枝原告與被告昌莊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9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