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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25號原 告 鄒玉枝原告與被告昌莊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9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