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6號原 告 伍麗雪原告與被告蔡月娥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6號原 告 伍麗雪原告與被告蔡月娥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