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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0號原 告 黃子芩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即被告陳報如於保險契約效力存續狀態下之最高保險理賠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