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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 告 林武璋被 告 鴻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及負責人關係不存在,而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現登記原告就被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日期: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