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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 告 臺南市第101期溪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一、原告因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惠君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惠君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8,768 元,應繳裁

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281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裁判日期: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