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蔡淑鴻
蔡銘恩蔡黃箱黃美華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返還扣押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