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被 告 鍾慶仁(JAMES CHU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位清償款項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鍾慶仁( JAMES CHUNG)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71,438.71元,爰以原告民國106年6月29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1:30.42,換算成新臺幣為(下同)8,257,1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核定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2,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