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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 告 郭書勝即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7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