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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 告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被 告 宏碁財經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被 告 佳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雅心被 告 陳寶全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1,

136 元【計算式:原告得標共有部分價額5,658,000 元×185.11/334.496=3,131,13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