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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0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鄭素玲聲請人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裁定工會解散
裁判日期:201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