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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方鈺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相成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惟被告相成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36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