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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楊永豪被 告 郭石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就坐落高雄市○鎮區○○段○○○ ○○○號土地簽訂租賃契約,租期為民國103 年10月6 日至108 年10月6 日,租期尚未屆滿且未經解除契約,惟被告私下另出租予第三人,並聲明被告應將出租使用權歸予原告且排除第三方租賃契約。嗣原告具狀變更僅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新臺幣(下同)32,000元,其餘部分不再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案由:履行租賃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