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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6號原 告 何豐勝原告與被告黃金城間返還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