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仲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授權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節能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95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