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何駿輝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原告與被告何昌都間償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0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