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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7號聲 請 人 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張容綺律師相 對 人 姜義弘相 對 人 張家瑜相 對 人 周宥任聲請人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按聲請人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6項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其性質應屬非訟事件。蓋依公司法所定股東聲請法院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為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時,以書面異議之股東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股份,於協議不成立時,聲請法院為收買價格之裁定者,因企業併購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且依該法第12條第10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182條第1、2、4項規定,亦屬上揭非訟事件法第182條所定之非訟事件,法院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之。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1,200元《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收買價格每一普通股11.2元×相對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股份股數201,000股(1,000+120,000+80,000=201,000)=2,251,2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日期: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