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被 告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富田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經銷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請求被告返還溢付款項,經查,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合約約定,兩造合意因系爭合約涉訟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核無專屬管轄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