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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原告與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6月29日106年度補字第808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裁判日期: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