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5,632元,應繳裁
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