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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原 告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共同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律師

曾益盛律師被 告 簡良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將牌照號碼22-5196、RAP-9768車輛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二車輛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請求被告給付佔用上開二車輛及牌照號碼RAP-9766車輛之損害賠償或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除牌照號碼RAP-9766車輛之部分外,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46,518元(計算式:1,249,996元+640,522元+456,000元=2,346,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