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5號原 告 阮氏秋賢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原告與被告呂麗惠間返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37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