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1號原 告 姜健皓被 告 彭秋絹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車號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非其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即原告陳報之系爭汽車於起訴時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