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號上 訴 人 支屏中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顏美惠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46 號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6,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