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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號上 訴 人 顏美惠即 被 告被上 訴人 支屏中即 原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8 月3 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被上訴人支屏中亦提起上訴並已繳納二審裁判費部分本院將另送上訴,併為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裁判日期:201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