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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號原 告 詹金信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林瑞華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