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5號上 訴 人 楊少文
陳端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6,
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陳筱雯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